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某物流公司配货,从井陉县某公司煤场装载46.54吨价值12100元电煤运往山东邹平,该车因欠款在石家庄市被扣后,刘某为减少损失向某物流公司张某谎称车辆在沧州东光出事故,处理完事故后就将煤炭运往山东,在此期间,刘某于2015年8月22日私自将所运输的煤炭运至阜城县西马场村一砖厂卖掉,得赃款7000元。
2016年5月10日刘某赔偿某物流公司张某12100元,得到张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负责运送的煤炭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网中国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