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或乡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个人、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商有关村(居)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细则要求,取水井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将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等取水井信息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取水井管理中,责任人应对正在使用的取水井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停用的取水井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记者 吴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