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积极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我市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依托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进城落户农民享有住房公积金相关惠民政策,帮助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解决住房困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据悉,我市对职工30人以上、连续正常缴纳养老保险3年(含3年)以上的规模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在此基础上,逐步允许非公企业以上年度承德市城镇在岗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工资为基数,单位、个人各按5%比例计算,以后逐步提高比例;明星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现有的规定缴存比例一步到位;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根据非公企业实际,我市将完善现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有关政策,与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的新情况相适应,适度放宽职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的提取条件。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进城落户农民按照规定缴纳后,可办理现金购房提取、商贷提取、公贷提取、房租提取、建房提取、拆迁房提取等。同时,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象从单一的稳定群体向多元群体转变的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完善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资金放得出、收得回、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