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国市人大副主任李亚欣长期借用管理对象公务用车问题
李亚欣在任安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安国市光明饮片厂奥迪A6L轿车一辆,主要供自己及单位其他人员公务使用,并将车辆产生的费用在单位财务列支。2015年4月底,李亚欣调任安国市人大,仍继续使用该车至2015年9月。2016年7月,经保定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亚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涿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
2015年5月,涿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向某物业公司拨付41200元,为单位职工支付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2016年3月,经涿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运输管理站站长范爱平党内警告处分。
3。涞水县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平大办其父丧事问题
涞水县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平大操大办其父亲丧葬事宜,收受190人礼金63400元。2016年7月,经涞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卢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满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股股长殷建等人公车私用问题
2016年8月30日,满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股股长殷建带领该局执法队工作人员石建新、张凯、范建民驾驶公务用车到一农家饭店吃饭。2016年9月,经满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殷建、石建新、张凯党内警告处分;经满城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范建民行政警告处分。
廊坊多人被查处
1、廊坊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李河均办公用房超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吕中战和法制安全处副处长于景祥工作日中午饮酒,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宝栋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霸州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闫仑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所属单位长期借用企业车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设账外资金,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永清县商务局科员王成名超标准举办婚宴,婚前未向组织报告备案,给予王成名行政警告处分。
4、大城县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李洪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大城县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李洪永私设“小金库”,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构成严重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廊坊市委批准,给予李洪永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大城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经大城县人民政府县长、主管副县长批准,给予李洪永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香河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邱海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香河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邱海龙,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邱海龙党内警告处分。
6、大城县医院副院长、党总支书记李双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城县医院副院长、党总支书记李双乐,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大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双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主任科员宋良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安次区杨税务乡政府主任科员宋良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安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良超党内警告处分。
8、香河县妇联副主任、党组成员李姝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香河县妇联副主任、党组成员李姝瑾,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香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姝瑾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保定纪检、廊坊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