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省内各地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信息,将被纳入同级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当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联合惩戒系统。按规定,下列情形将列入联合惩戒信息管理系统: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采取以下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公布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公布期限届满时,由公布单位及时移出相关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
(在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