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6年10月在莲池区(原北市区)登记结婚,法定关系存续至今。张某负责其所在单位在陕西省的业务往来,因工作需要,他经常要到陕西汉中出差并长时间逗留。
2008年初,张某在跑业务期间,与年轻貌美的女子秦某相识后,二人便非法同居。秦某在明知张某已有家室的情况下,仍自愿与其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在秦某两次住院生产期间,张某都是以新生儿父亲的名义在医嘱上签字。张某和秦某于2010年10月在陕西省西安某处、2013年在陕西省汉中某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张某“出差”越来越频繁,在外居住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其异常行为逐渐引起了妻子王某的警觉。纸里终究包不住火,随着时间推移,王某终于发现了丈夫张某在外另有家室。于2014年8月14日愤然向原南市区公安分局报了案,警方遂立案侦查,并向陕西警方发出协查通报。
迫于震慑,秦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陕西省警方投案。张某于2015年11月16日被抓获归案。莲池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秦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莲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秦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