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并没因此解气,为继续制造影响,他指使陈某、牛某某、齐某某、蔡某某等六人,于次日早上开着四辆装满垃圾的农用三轮车,将垃圾倾倒在单位和派出所共用的路口,并指使蔡某某等人将车堵在垃圾堆外,致使该路口两个多小时车辆无法通过,行人通行受阻,扰乱了某单位和派出所的办公秩序。
判决如下
高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柴某、牛某某、柴某某、尚某四名被告人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陈某、牛某某、齐某某、蔡某某等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柴某某、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分别判处陈某、牛某某、齐某某、蔡某某等六被告人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