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点多钟,被告人魏某来到邻居左某家,盗窃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vivo牌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面粉十公斤和猪肉罐头四罐。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电动自行车(捷马牌)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2、手机一部(vivo牌)价值人民币533元;3、微波炉一台(格兰仕牌)价值人民币103元;4、充电宝一台(powerbang牌)价值人民币41元;5、面粉十公斤价值人民币34元;(6)猪肉罐头四罐价值人民币32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微波炉、手机、充电宝已扣押返还被害人。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自愿认罪且大部分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魏某做出如上判决。 (记者 韩晓寒 通讯员 杨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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