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本次调整综合考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650-930元调整为940-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10元,较调整前提高7.5个百分点,处于全国中部省份中等水平。
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此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等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930元调整为970-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等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900元调整为940-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