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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不得强求进城农民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权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郭鑫2016-11-23 15: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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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要求将持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意见提出,省财政将统筹中央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我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省财政要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当年人均补助标准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投入力度,优化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完善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标准缴费,省以下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意见还提出,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市、县(市、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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