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省环保厅负责考核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省、设区市(包括定州、辛集市)界断面,主要入海和部分入湖(淀、库)河流断面。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界断面。
“本次修订,考核因子在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基础上,增加了总磷。”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处长孙京敏介绍。
《通知》明确了扣缴生态补偿金的标准。其中,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时,省考核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以超标0.2倍、扣缴30万元为基准,超过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每次扣缴6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氨氮、总磷以超标0.5倍、扣缴3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
“除增加考核因子外,本次修订还有3大亮点,分别是收严了考核标准、加大了惩罚力度、引入了奖励机制。”孙京敏介绍。
我省74个河流断面列入国家考核范围,按照年均值进行考核。我省收严标准,每月对水质进行考核。
为发挥生态补偿金扣缴在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中的促进作用,我省提高了扣缴数额,除每月进行考核外,如果水质年均值达不到考核要求,还将视情况分别一次性处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处罚。其中,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和好于Ⅲ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Ⅲ类标准要求,为Ⅳ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
为鼓励各地在完成目标任务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水质,本次修订首次引入了奖励机制。《通知》提出,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以及水质考核目标为劣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Ⅴ类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通知》提出,入海河流、跨省界河流、保定市入白洋淀河流因不达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的100%,其他省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的50%作为省级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其他省考核断面扣缴生态补偿金剩余的50%,依据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等因素,对不达标河流下游地区实施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金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包括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