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刘某系河南省内黄县人,案发前在秦皇岛一处建筑工地打工。1月5日晚上11时,刘某和几名工友饮酒后,驾驶面包车准备返回临时居住地,途经秦皇岛开发区庐山路与峨眉山路交叉口时,撞上了几分钟前在此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辆车。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两起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处于醉酒状态的刘某不断对交警进行辱骂,交警依法将其带到事故大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期间刘某欲逃离并对交警进行殴打,造成一名交警鼻部及面部受伤。后经鉴定和检测,被打交警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mg/100ml,属醉洒驾车。
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醉酒状态下殴打人民警察,暴力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同时,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经秦皇岛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