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
到2017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13%
保定、廊坊市
分别达到77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28%和23.5%;
张家口市
达到32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6%;
承德、秦皇岛市
分别达到41微克/立方米和46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5%;
沧州市
达到6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7%;
石家庄、唐山、衡水市
分别达到76微克/立方米、72微克/立方米和84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15%;
邢台、邯郸市
分别达到83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18%;
定州、辛集市
分别达到84微克/立方米和97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分别下降22%
划定7148平方公里禁煤区
根据《方案》,要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规定,将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至廊坊、保定市与北京接壤的县(市、区)之间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涉及廊坊、保定市共18个县(市、区),区域面积7148平方公里。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2017年11月起,禁止使用燃料煤炭,严禁新建以石油焦为燃料的发电项目。另外,全省区域不准销售质量不达标的燃料煤炭。
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电代煤”和“气代煤”。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年内压减炼铁产能1039万吨
《方案》提出,要持续加大钢铁产能压减力度,2016年压减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产能820万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第二批钢铁产能压减工作。
继续推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优化布局、兼并重组,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15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00万重量箱。
另外,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小企业、小锅炉的污染整治和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打造4个环首都无焦市
违法露天矿山全部取缔
《方案》提出,2016年、2017年将分别压减炼焦产能1240万吨和1029万吨。有序退出环首都圈、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城区内焦炭生产企业,力争打造环首都张家口、廊坊、保定和衡水市4个无焦市。
2016年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坚决取缔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2017年底前,完成廊坊市三河市35个责任人灭失矿山治理。
进一步提高公共行业新能源汽车占比,2016年底前推广使用3.5万辆新能源标准车。
“高架源”排放不达标停产整改
建立“高架源”排放清单,“一企一档”制定整治方案,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高架源”企业,2016年10月底前实施停产整改措施。2016年底前,全省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
依法关停排放不达标的燃煤电厂或煤电机组。
强化重污染天气和采暖期应对措施
建立河北省及周边区域污染传输监控预警系统,在与河南、山东省交界的邯郸、沧州、衡水市(两条污染传输通道我省省界城市)建立立体观测平台,观测分析近地面到高空的实时风速、风向和近地面颗粒物沉降趋势,并实时自动监测空气质量。
建设重污染天气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平台和交通源动态管控决策示范平台。科学分析研判,完善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和应急体系,精准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铸造等重点行业及其他“高架源”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
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对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未能如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高架源”,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错峰生产期间一律停产,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事项落实
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事项落实。对中央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7个问题,实施清单式整改。严格落实去产能要求,倒逼钢铁等过剩产能有序退出。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禁止批建钢铁新增产能,对新发现的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项目,列入2016年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对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的2016年底前处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