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凌晨,与朋友结束聚餐的张军独自驾车回家,行至光明路与大经街交口时,受下雨和施工围挡的影响,没有看到车辆左前方有一辆黑色奔驰车驶来,致使两车相撞。张军的车失去控制后,又撞上附近一辆出租车,三辆车都受损停在了路上。
看到车辆受损,黑色奔驰车驾驶人张刚当即报警。
赶到事故现场的交警发现张军一身酒气,怀疑他是酒驾。经法医鉴定中心随后检测,张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行为。交管部门最终认定此次事故张军负主要责任,张刚负次要责任,出租车驾驶人闫强无责任。张军与张刚、闫强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由他分别赔偿张刚96000元、闫强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驶人会出现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等状况,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醉驾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切莫图一时之快而拿生命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