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河北美丽乡村让你记住乡愁
燕赵都市报记者 刘岚/文
近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十三五”期间,我省将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区域为重点,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饮用水、畜禽养殖污染等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并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成果。
据悉,“十三五”期间,全省将新增完成12000个建制村的环境整治任务,新增受益农村人口1000万人左右。
重点
优先整治 7372个“傍水”村庄
《方案》要求,以南水北调输水沿线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等所涉县(市、区)为重点区域,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项目。优先实施南水北调集雨区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内7372个重点“傍水”村庄的环境整治,并对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
根据《方案》,整治工作将从典型示范向集中连片改造提升转变,通过扩点成片及新建片区,充分发挥规模治污的聚合效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采取整县(市、区)域环境治理推进方式,逐步提高农村环境规模治理成效。
整治工作要突出地域特色。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与城镇的功能性差异,针对不同地域、不同村庄情况,采取相应不同方式进行环境治理、提升,充分体现村庄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民风民俗,凸显记得住“乡愁”的文化符号、乡村特色和环境风光,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同时,要调动多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投入平台,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和城市工商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鼓励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投工投劳,自己动手建设美好家园。
激励引导基层政府不断完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治污、供排水、用电、绿化、饮水安全等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实现有专项经费保障、有专门人员管护、有专门规章制度管理,创新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目标
垃圾无害化 处理率超九成
《方案》明确了治理目标。污水治理方面,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垃圾治理,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和管理方式,对村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有效、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要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饮用水源保护要通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区内企业排污口、建设水源周边截污设施、建立农村饮用水日常监测制度等措施,加强水源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村民喝上合格、安全的饮用水。
资金
估算完成整治约花72亿元
据估算,完成我省“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需投入约72亿元以上。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方案》提出,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各级财政要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区域,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逐步扩大综合整治成果,实现规模治理效应。
各市、县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中央和省农村节能减排资金设立情况,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和管理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整治投入力度。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的村庄,平均每个村庄补助金额不超30万元;用于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平均每个村庄补助金额不超60万元;同步实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村庄,补助金额上限不超100万元;环境问题严重村庄,不超15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村庄环境治理内容及项目规模等确定。
保障
专款专用信息公开
《方案》还明确,要做好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贫困县资金管理和使用,按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执行。
同时,建立公开制度,所有项目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资料、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项目实施程序、招投标信息、施工单位、项目进度,支持资金额度、资金支付情况等,实行市、县两级公开,年度资金支持范围内的村庄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在村内公开。
省及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对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等情况,加强指导、督导,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对工作验收、核查,完成治理任务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嘉奖,优先安排下年度资金。对未按承诺和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并视情况追缴中央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