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方案,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此次脱钩的重点是行业协会商会注册时与行政机关有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的,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有关联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机构脱钩。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要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职能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清理和剥离,由行政机构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财务、资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逐年减少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到2017年底彻底取消。
人员脱钩。行政机关不再干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自主选人、用人。
党建、外事等脱钩。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依托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外事工作由各地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保定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综合监管办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