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根据特色小城镇的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历史沿革、经济基础等条件,明确主导产业,强化产业支撑,提高小城镇发展能力。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扶持一批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引镇域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园区集聚,并承接大中城市产业转移。各市、县(市、区)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适合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在特色小城镇。
《通知》要求,加快完善特色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提高特色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特色小城镇,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镇。
此外,积极推进便民服务、文体活动、科技服务、商贸流通、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完善办学及医疗条件,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引导农村人口向特色小城镇聚集。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时为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小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和已在镇内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
《通知》要求,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建立镇一级财政,增强小城镇的发展活力。规范县与特色小城镇财政体制,推进县级财政简政放权,下沉资金管理权限,对于特色小城镇,可实行分税制体制,赋予特色小城镇财政更多自主权。积极争取国家特色小城镇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财政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支持,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项目和专项资金,重点向100个特色小城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