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特困救助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状况,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看病上学丧葬费都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即: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费用进行全额救助;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相结合
根据个人意愿,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居家分散供养或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救助供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选择居家分散供养和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或村(居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丧葬事宜等服务。
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