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为有效遏止盲目开发湿地资源、乱占滥用湿地等现象发生,条例草案还作出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