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9月18日讯(记者李为华 通讯员张海洋 张贺贺)按照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我省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同时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
统一执法标准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据车辆轴荷和路桥承载能力进行超限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驶证标注载质量进行超载管理;且在2004年国家出台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中,虽然提出了车辆生产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依旧按照各自标准执行,造成超限与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管理与车辆生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此次新规定,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实施“一超四罚”
新规定明确,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简单说,即一经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各有关部门将依情形分别对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予以处罚。
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狠抓“两个源头”
新规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治超重心从事中、事后向事前转移,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一是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开展“三项行动”
为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自9月21日起,全国将开展“三个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二是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车型如图1所示。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车”单排装载方式如图2所示,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图2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据悉,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合力推进依法治超、政府治超、科技治超、源头治超,防控结合、协调联动,治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全省超限超载率由4.86%下降到2 %。治超工作在保护公路建设成果、提升行业治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发面作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