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楼盘的分摊情况,以及本期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每套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建筑结构、户型、房号、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每平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也可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采用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五、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六、违反以上提醒告诫事项的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按套计算)。
(四)收到提醒告诫书后仍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经营者一律按上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