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4时,曲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曲阳职教中心报案称,职教中心的男、女生宿舍楼内多名学生钱财被盗。接到报案后,该局治安大队迅速组织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展开调查。经询问了解,职教中心为寄宿学校,此时正值学生刚刚暑假归学不久,被盗的30名学生分布在男女宿舍楼一到五层不同房间。案发后,学校第一时间报了警,同时组织教职员工安抚学生,统计钱财被盗情况,另一方面派专人调取保存了学生宿舍楼内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资料。
民警经走访询问了解各方情况,反复查看监控视频资料,筛查有价值的线索,最终确定学生宿舍保洁员徐某(女,40岁,唐山市乐亭县人)有重大嫌疑,随即将其控制并对其询问。经讯问,徐某很快就交代了其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
据徐某交代,她离异后因抚养两个孩子上学,生活非常拮据。经多方联系,来到曲阳职教中心担任学生宿舍保洁员工作,平时负责男、女生宿舍楼卫生。她一次在与学生宿舍楼管理员交谈时得知,学生宿舍监控视频有时无法正常运行,学生常有丢失财物情况发生,只因财物数额较小,学生一般都选择沉默,即使报告了老师,可多数也不了了之。听到这些,徐某心中起了歪主意。8月26日下午,她在打扫学生宿舍楼时,趁人不备盗窃了多名学生的钱财,涉案金额44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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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