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出通告,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犯罪,确保我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通告指出,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屠宰、经营、运输的畜禽,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猪、牛、羊、鸡屠宰活动,居民自宰自食畜禽除外。严禁出借、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