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是全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亩均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均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左右,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长期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原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范围。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税额标准区分行业和地区实行差别化税率。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税开征后,河北省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对于上述纳税人来说只是将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总体上不增加生产、生活合理用水的负担。同时,河北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区分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及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外,制定了不同的税额标准。
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严重、南水北调水资源利用不充分等实际情况,河北省规定,地表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特殊行业、超计划用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一定倍数征收水资源税,以促使企业合理用水,促使企业拓宽工业用水途径。
此外,对于再生水、回收用水等来源环保的水,对农业生产限额内取用水等三种情形给予免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等六种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