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赵某的律师称赵某为三级智力残疾,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的母亲乔某智力也不正常,于2013年12月去世。
原告王某称,2008年她和赵某及其母亲乔某相识,因赵某及乔某智力均不太正常生活不能自理,“我看他们可怜就经常照顾他们,给他们做饭、洗衣物、打扫卫生。”王某称,“后来乔某就求我给他们家当保姆,说好每月给我2000块钱”。2010年到2012年12月,乔某和赵某一直住在她租的房子内。2012 年12月,乔某和赵某因拆迁分得一套房产,两人求她一起搬到新家住,“这4年来我一直给他家做保姆,从没给过劳务费,乔某还向我借了10万元买房子”。王某当庭出具一张有赵某签字的欠条,显示赵某承认母亲乔某曾因买房向王某借款10万元。
被告赵某称,王某并不是他家的保姆也没有照顾过他和母亲,他和母亲没有在王某家住过,拿到回迁房后王某及其家人强行住进来。“不让住他们就打我妈,我不在欠条上签字他们说就打我。”赵某说,“王某的儿子经常打我,还说要把我卖了,把我的肾也卖了。”庭审中,赵某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较差,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理解法官的意思。
赵某的律师称,赵某从小不识字,欠据上的内容不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家获得拆迁款时购买了置换的房子后还剩余6万余元,不需要和王某借钱买房子。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