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通知还列举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环节税中有关适用灾后重建的条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