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现对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相关事项,公告取消以下证明:
一、在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二、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回国手续中,取消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存款证明。
三、在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国外院校成绩单不再作为必须材料,并取消以下证明:
1.取消转学分学习经历证明。
2.取消学信网学籍注册证明材料。
3.对申请港澳地区学历认证的申请人,取消港澳地区出入境记录证明。
4.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获取外方证书的申请人,取消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5.对留学期间在国内有实习经历的申请人,取消实习证明。
6.对俄罗斯及古巴奖学金项目留学人员,取消预科证明及录取通知书。
7.对欧洲部分国家留学的认证申请人,取消留学期间的居留卡及其他留学期间居留证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之前,相关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此外,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收费与证明都取消了!
1、这些费用取消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居民切身利益,日前,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对我省居民供热收费进行规范:
1.供热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不得另行单独收取
通知明确,供热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2.采暖期暂不用热,不用交费了
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3.新房首次采暖费用,不用掏了
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2、这些证明材料和手续将简化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简化如下证明材料: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3.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名目费用,杜绝各类违规捆绑收费和隐形收费等行为。
4.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5.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6.“三证合一”的参保单位,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
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8.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9.简化毕业报到证、职业(职称)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手续。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声明、谁办理”原则,由主管单位通过内部数据系统核实信息,并在本级门户网站声明公告后及时办理,取消登报声明、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所需的纸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