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江先生驾驶机动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大街下桥口时,与一名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拾荒老人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江先生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至医院救治。入院后老人一直昏迷,警方在老人身上没有找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相关信息,在失踪人口数据库中也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在住院治疗200多天后,老人最终因为车祸致全身复合伤后长期卧床并发支气管肺炎死亡。
在此期间,老人住院共计花费11万元,入院后江先生先行垫付了8万元医药费,但是很快这些钱就花完。由于江先生的汽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了老人1万元,其余花费则由江先生自己承担。因江先生欠下的3万多医药费迟迟无法给付,为追讨拖欠的医疗费,医院将江先生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江先生说,事故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可是事发后老人一直昏迷,所以事故责任只能由自己全部承担。老人住院后,他主动聘请护工照顾老人,并在老人离世后负责将老人安葬。
医院认为,老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江先生应当支付医疗费用,且老人住院治疗期间都是医护人员个人出资为其购买食物,并且在江先生聘请的护工离院后仍照顾其日常生活,对于这些超出医疗责任范围外的费用应由肇事者江先生和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对医院主张的用药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医院主张的费用超出其承担范围。
鉴于未找到老人亲属,医院以及肇事者江先生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休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先生给付原告医院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江某垫付的丧葬费6千元。
以案释法
在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害者死亡且没有亲属的情况下,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他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只能由受害人的亲属行使相应的民事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