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卡同在家 钱咋出国了
邢先生家住在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今年3月1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告知他有一笔金额160817.44元人民币被划走。仅过不到十分钟,邢先生再次收到该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短信,银行卡再被划走26113.44元。
邢先生确实在农行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办理过一张储蓄卡,可这张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怎会接连被划走了两笔钱?一头雾水的邢先生赶忙带着储蓄卡到开户行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核实,邢先生卡内存款人民币186930.88元分两笔被盗刷属实。
这下邢先生急了,他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自己账号中的剩余存款,并停止支付已被盗刷的款项。随即,银行以挂失的方式冻结了储蓄卡内的剩余存款,但无法停止支付已经划走的款项,原因是这两笔盗刷行为均发生在韩国,银行只能为邢先生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储蓄卡收回,邢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
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诸法院
事后,邢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存款人民币186930.88元,但一直未果。
银行方面表示,尽管邢先生的储蓄卡被盗刷情况属实,但经过核查,这两笔款项是经网络POS机盗刷的,不需要实体卡片,只需要验证码。而现在的手机卡可以被复制,手机验证码可以被拦截,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盗取储户银行卡内款项,银行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况且,邢先生自称在家中休息,人卡是否未分离,银行方面并不清楚。
银行方面认为,邢先生既已报案,就应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出来之后,方可作为划清责任的关键性证明。
在索赔无果后,邢先生将农行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告上法庭,唐山曹妃甸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邢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李晓月律师认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银行在发行借记卡后,即应对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的借记卡在境外被他人盗刷,卡中的186930.88元通过网络POS机刷卡并输入密码转入了韩国BC卡账户,而事发时,邢先生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他的家中。银行作为发卡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银行提出的两笔款项系经网络POS机盗刷,不需实体卡片,犯罪分子就可盗取款项,故其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涉案结算交易系邢先生持卡或泄密所致,法院未予采信。同时,银行提出待刑事侦查有了结果再做证明,法院认为,警方的结案结果并不能免除银行所应尽到的储蓄存款合同义务,那就是保障储户的银行卡内资金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赔偿邢先生借记卡资金损失186930.88元。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