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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法院建立联动机制 形成司法保障合力

来源:中国经济网编辑:小K2016-06-18 0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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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正式建立。这一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同参加,旨在促进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的关键一年。最高法院于今年2月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制度。5月31日,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如何打造京津冀三地法院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这次会议释放出明确信号。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机械办案”要不得

  近日,北京昌平区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了北京城北商品交易市场清退系列纠纷。据了解,这个市场占地900亩,总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有6000家商户,曾经是华北地区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因市场搬迁引发一系列市场与商户之间的租赁纠纷,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纠纷。

  昌平区法院积极配合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政策实施,主动提供司法服务,提前调研预判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昌平区法院还开展法制宣传,参与多元纠纷化解,尽量在诉前减少或解决纠纷。在进入诉讼的57件案件中,48件经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保证了市场疏解的顺利有序进行。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在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一大批企业面临转移疏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类纠纷,其中不少都是非常棘手的案件。

  据了解,根据安排,北京市到2017年需要清理淘汰污染企业1200家,还有一大批企业需要转型或者搬迁。这不仅将产生企业撤并清算类纠纷、股东权益类纠纷、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纠纷,而且大量劳动保障类纠纷也会随之出现。此外,行政副中心建设、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涉及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工程建设,这些环节也将形成不少诉讼。

  “处理这类案件,我们确立了‘调研先行、法律先行、调解先行’的工作原则,建立矛盾排查、普法宣传、舆情监测、信息汇报、沟通协调等多项工作机制。”北京市高院院长杨万明说。

  2015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明确,河北三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承接首都产业转移和功能疏解的案件中,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外来企业和河北省企业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大力支持京津优势产业、产能向河北转移,坚决杜绝机械办案影响优势产业落户现象,为协同发展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协同机制建设,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性纠纷解决中心,提升区域竞争力。2016年5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至此,三地法院均已出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文件。

  探索跨区划管辖

  司法资源需流动

  在京津冀三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具有跨地区因素的案件比较多。杨万明介绍,北京法院2015年审结的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河北的案件有38616件,一方当事人在天津的有6502件,这就需要三地法院在送达、调查、执行等方面加强协作。同时,三地法院如果在司法尺度上把握不一致,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司法资源,让机构、人才、管理、技术等要素流动起来,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对三地划出清晰的功能定位。这既体现了三省市各自特色,又符合协同发展目标。对此,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坚决破除审判领域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探索建立跨区划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北京、涉外海事商事案件集中在天津、跨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河北管辖的制度,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实现京津冀真正的协同发展,就要把三地的人才先协同起来。目前,人口因素,资源环境,大气污染,交通拥堵等都成为北京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瓶颈,河北的高端人才流失非常严重。

  “长期以来,人才在不同城市、不同地域流动,社保关系等各种手续转续困难。尤其是北京人才到津冀受聘,面临着福利标准可能有所降低的问题,本身流动就很困难。”河北省高院院长卫彦明深有感触。他认为,要打破此前各自为政的弊端,真正实现三地法院的协同效应,在人才交流等方面要加大力度。

  对此,周强指出,要建立京津冀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工作机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实行三地法官异地挂职、任职交流,努力实现三地法院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信息化催生“同城效应”

  执行联动遏制财产转移

  在京津冀三地法院护航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执行联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已经显现而且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三地法院通力合作,互补共建。据了解,目前,三地法院的执行联动机制已经建立。

  2015年3月,京津冀三地高院联合签署了执行协作文件,从制度机制层面开启了审判执行业务交流互助的大门。9个月后,来自京津冀三地的19家法院在河北省廊坊市共同签署《北京、天津、河北(廊坊)19家毗邻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运行及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力促打破司法执行跨省难题。根据规定,京津冀19家法院将实行执行信息共享,逐步打造一体化共享平台和工作机制。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条件下,三地法院将积极拓展执行委托范围,逐步实现京津冀范围内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

  “通过建立连接通道进行数据交互,共享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信息,这样才能逐步实现京津冀地区执行查控一体化和远程指挥一体化。”卫彦明指出,三地法院要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发生。

  对此,周强指出,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尽快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网上立案机制,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通过信息化促进三地法院沟通协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确保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等问题,都是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对象。“司法需求调研将有助于三地法院准确把握服务保障协同发展与履行审判职责之间的契合点,找准各自工作的着力点、合作的同频共振点。”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说,建议最高法院指导三地法院进一步分别和共同进行相关需求调研,增强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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