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任国强介绍,2008年4月至2012年8月间,赵庆利任唐山市玉田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主管全县范围内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玉田县窝洛沽镇有生产再生胶片、橡胶制品的规模企业59家,但治污设施均未经过县环保局验收就已经开工生产。此外,该镇还有200余家小作坊式的橡胶企业没有任何环评手续。
赵庆利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职、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而是对上述企业收取排污费后对生产行为予以默认,造成企业违法向大气中排放硫化废气,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周围居民身体健康。
收取排污费,本是环保部门对企业非法排放的治理和处罚手段。赵庆利负责管理全县橡胶行业期间,却让其分管的污染控制科向全县范围内的橡胶企业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2012年8月,由于科室职能调整,污染控制科不再监管橡胶生产企业。该科室原科长许某某(另案处理)将原来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向赵庆利作了汇报。赵庆利后私自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企业,其中的15.8万元被扣留,赵庆利后将其中10万元侵吞。
此外,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利用职务之便,赵庆利先后收受其管辖范围内的橡胶企业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购物卡36次,共计超过6.5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环保部门主管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罚代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并利用权力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并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巨大威胁的案件。”任国强说,目前唐山市法院以赵庆利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