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2331。
现状:我省“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有22万家
“三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方便了群众生活,也增加了就业,但“三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存在如下隐患:
从业者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守法意识淡薄
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的设施、设备、房屋等简陋落后,卫生条件脏乱差,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管理制度缺失、无章可循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现象较为严重
生产销售不合格、超保质期、无包装、标示不全等食品的现象比较多
专项行动关门取缔“三小”764家
2015年11月中旬至今年4月份,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清死角打窝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35112个村(社区)张贴行动公告,排查食品生产经营者222508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1417家、小餐饮店59506家、小饭桌7038家、小食杂店63000家、食品摊贩57883家、其它与食品相关业态3690家),整治提升33217家,关门取缔764家。
排查:222508家
整治提升:33217家
关门取缔:764家
支持小摊点规范操作创建品牌
围绕着即将实施的《条例》,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需指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对“三小”要求“宽进严管”
我省将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对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同时,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要求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等;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同时,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网络销售食品实行“实名登记”
《条例》对网络食品交易提出了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
《条例》明确要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学校、幼儿园门口百米内禁止摆摊
《条例》对小餐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根据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