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后,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的教科书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的教科书由地方承担。同时,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省平均资助面为26%。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此外,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我省在2015年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分担比例,统一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保障标准。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我省将按照中央政策规定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高等学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地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在此基础上,我省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并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