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的唐先生,在遇上这种情况后,只做了一件事,最终让法院判定:由银行赔偿他的全部损失。他做了什么?
卡在身边却被刷走19万!
卡主人把银行给告了
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微信上绑定的是某银行的一张借记卡。
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2015年11月18日傍晚6点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转账信息:有人转走了他卡里的19万元,只给他留下了58元。
卡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他赶紧给银行打电话,确认钱确实被转走后,马上电话报警,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案。公安第二天就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人甬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盗刷走的。
案子,公安在继续追查;唐先生先和银行打起了官司。因为与银行交涉未果,唐先生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
发现卡被盗刷后
他马上往卡里存了钱
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现在银行卡被盗刷,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的观点则是,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银行已经将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告知唐先生,尽到了义务。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所以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
法院支持唐先生的理由是什么?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唐先生顾不上吃饭,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赶紧用这张卡,往里面存了100元钱。这成了日后庭上,唐先生胜诉最有利的证据之一,他证实了银行卡发生盗刷时,真正的卡在自己身上,被盗刷的是一张伪卡。
银行未能有效识别伪卡
应该赔偿客户的损失
昨天,镇海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支持唐先生的诉求,是因为这样几个原因。首先,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其次,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
最后,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