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一起入室持枪抢劫案,当地警方侦查后锁定王朝为此案疑犯。虽然从2007年12月10日起,王朝就因抢劫罪被判刑13年、开始了牢狱生活,但期间案件历经反复审理,一些证据上的疑点也使得争议不断。
河北高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蒙面进入保定市华电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家,使用胶带将陈某某嘴封住,手脚捆绑,抢走部分现金及红色三星牌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两枚、翡翠及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主要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其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戴帽子、口罩的男子抢劫,抢走部分现金、项链、戒指、三星手机等物品;侦查人员在史某某处提取了被害人陈某某被抢的红色翻盖三星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证言证实该手机系其丈夫底某某给其使用,证人底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下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交通事故停车场送与底某某;侦查机关依法从相关通信部门调取了王朝号码为13930****90手机通话清单,通话清单显示,该号码于案发当日上午到保定市案发小区并于下午返回石家庄市的漫游轨迹及王朝在案发现场与其母杨某某三次通话的记录,还显示王朝在案发当日14时30分左右使用被抢手机与证人邢某某通话的记录;其母杨某某及证人表某某、孔某某、梁某某、邢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与王朝通话并为王朝本人接听的事实;证人邢某某、邢某、杨某某均证实案发当日15时以后才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事故中队见到王朝;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酒瓶上检出了王朝的指纹。
虽然王朝拒不认罪,河北高院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上述证据足以认定王朝犯抢劫罪事实。
河北高院认为,原审生效裁判认定王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