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80件,包括专利权纠纷案件303件,商标权纠纷案件295件,著作权纠纷案件227件,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55件。其中,河北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17 件,审结113 件,调撤11件,平均结案天数仅为41天,且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即执率达到100%。
典型案例1:“郝家排骨”饭店与“郝家排骨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郝某为“郝家排骨”的品牌持有人,一直经营着正宗的“郝家排骨”饭店,并在正定县发展了几家分店,具有良好的声誉。被告郭某未经郝某允许,于2012年擅自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郝家排骨馆”的饭店,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同时在宣传中直接冒用正定郝家排骨的历史和工艺招揽顾客、扩大经营。郝某认为,郭某利用混淆假冒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郝家排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河北高院二审判决郭某赔偿郝某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提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包装装潢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知名饭店的外貌装修、店内具有标志性的餐具、装饰、服务员的服饰等元素,均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饭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不要刻意去模仿他人的经营方式,要有自己的独创性。否则,既限制了自己的发展空间,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偿失。
典型案例2: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楼盘销售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哆啦A梦”形象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8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由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的秦皇岛某楼盘在售楼处大量使用“哆啦A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侵害了其著作财产权。为此,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50万元。 河北高院二审判决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案中“哆啦A梦”属于日本艺术家的作品,中国与日本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日本公民的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使用外国的文艺作品、文学作品、卡通形象等,应当获得国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典型案例3:高中英语语法书盗版侵权
原告霍荣会诉称,《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由其于2004年独立完成,并进行了版权登记,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9月,石家庄市版权局在执法过程中,在被告刘某处查获涉嫌侵权图书《高中英语语法精典》,该批图书从孟某处购得,由华艺出版社出版,左某担任总策划。《高中英语语法精典》在编排体例和具体内容的讲解方面与原告所著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相同,属于盗版图书。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北高院二审判决华艺出版社、左某连带赔偿霍荣会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刘某赔偿霍荣会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孟某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虽然语法知识部分属于教学大纲要求的中学英语语法的共同知识点,高考真题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但如何讲解知识点、列举例句并辅以相应的高考真题予以练习仍需要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因此认为霍荣会就上述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