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鲁某经人介绍在徐水区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之后,他伙同鲁某甲、贾某、吴某、李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徐水区进行非法传销。且鲁某甲发展李某作为其下线,李某又发展王某某作为其下线。该传销组织谎称经营“水动力极品保湿套装”化妆品,要求他人购买该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在徐水区城区以租用的民宅为寝室和课堂,开展传销活动,听课人数达30人以上。鲁某作为经理级的负责人,负责收取其他传销人员的“加入费”,组织对传销人员进行培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领导的传销组织层级已达到三级,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被告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鲁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