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三定”(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规定,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沧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原“三定”规定至今已逾5年,期间部门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迫切需要调整修订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职责任务。本次修订工作在坚持人员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领导干部职数“三个不改变”前提下,紧紧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突出简政放权、整合审批事项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在突出部门职能转变方面,对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历年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部门增加、强化的职责等不同情况分别列出,共调整事项255项。其中,取消职责71项,如取消市食药监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和变更的职责,取消市卫计委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审批的职责,取消市人社局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职责等;下放职责60项,如市教育局将市管民办学校设立、终止等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宗局将少数民族成分变更职责下放到县(市、区)等。
在整合部门审批事项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审批科室、行政审批职责。归并29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设立行政审批科室。明确将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职能全部集中在行政审批科室,作为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机构。行政审批承办科室由111个减少到29个。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严格落实审批监管分离,重新界定部门的监管职责,将市直部门保留、下放、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四类事项确定为监管内容,共明确部门监管职责256项,落实部门承担任务职责的内设机构由36个增为78个。
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方面,凡涉及多部门负责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界定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配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主次责任,在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中表述一致。对食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监管、城市涉水事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等16处部门职责交叉事项进行了界定,厘清内设机构职责交叉2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