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欺客、宰客行为时有发生,条例从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权益方面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套售门票、门票乱涨价等情况,条例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