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孙某经过朋友介绍,在石家庄正定一小村庄里租赁了一间厂房,主要生产做农药或医药的“特戊酸”,为了掩人耳目,对外宣称是家饲料加工厂,6月份开始试运营并且陆陆续续进行生产。
孙某:“当时在生产过程中,它产生废水,以为是自产自用,当时有些东西在冷却塔中,那边盛不下,我想办法不乱流,我只能挖了一米左右的坑排放。”
眼看着废水越来越多,孙某在明知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挖了一个坑用来排放多余的废水,而后对特戊酸进行二次加温提纯,这样循环进行。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说,从建厂到被查处一共进了280吨原料,而这280吨原料产生了8吨左右的废水,直接排进了渗坑。
法官:“从你的厂子开始运营到被查处一共进了多少原料?”
孙某:“大概十来车左右。”
法官:“一车大概多少吨?”
孙某:“二十四五吨。”
法官:“你跟公安机关供述的时候说进的原料总共280吨,这个属实吗?”
孙某:“差不太多。”
法官:“生产的特戊酸都销到哪儿去了?”
孙某:“山东。”
法官:“化工厂是否有相关的生产手续或者排污手续?”
孙某:“没有。”
2015年,正定环保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地进行了查处,随即查扣了相关设备,并现场提取废水进行检验。经检测,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其中镉、铅、铬的浓度已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后,公诉人对被告人孙某发表了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院合议庭将依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后择期宣判。
记者也了解到,河北省高院也会同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四部门协调联动,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好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