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周某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但因为经营不善,经常入不敷出。由于周某健谈又相貌英俊,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周某便隐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实,还给自己起了个化名,妄图通过搞对象的方式诈骗钱财。2013年5月的一天,周某主动让与其有一面之缘的朋友张某帮其介绍对象,同年11月,张某通过自己的亲戚将杜某介绍给了周某,周某使用化名与杜某交往,在骗取杜某的信任后,便以各种理由向杜某要钱,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周某共向杜某索要现金共计25000余元,而周某将骗来的钱全部挥霍了。之后,周某迟迟不能偿还杜某欠款,杜某遂对其产生怀疑,从而识破周某的骗局并报了警。
该案由新华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化名结识被害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诈骗所得钱款均已挥霍无法退赔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