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张某在其工作的香河县某通讯设备营业厅库房内,将一部未开封的苹果5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放置在其与高某共同租住的宿舍里。高某明知该手机为张某盗窃所得仍和他共同使用,并在使用后伙同张某将该手机出售至天津市某手机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0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高某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张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案提醒人们,不要随意购买陌生人销售的廉价且来源不明的商品,以防触犯法律。同时,为打击此类犯罪,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