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周某,男,32岁,已婚,在石家庄市从事个体经营。因为经营不善,周某常常入不敷出。周某健谈也相貌英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有朋友为其介绍对象,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周某想到个来钱的路子。他隐藏了自己的已婚事实,还给自己起了个化名“刘天宇”,妄图通过搞对象的方式诈骗钱款。
2013年5月的一天,周某以“刘天宇”的化名,主动让与他只有一面之交的张某给他介绍对象。同年11月,张某通过自己的亲戚将姑娘杜某介绍给了周某认识,周某继续隐瞒事实真相,仍是用“刘天宇”这个名字与杜某交往,在骗取杜某的信任后,周某便以各种理由向杜某索要钱款,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周某共向杜某多次索要现金共计25000余元,而周某将这些钱款全部用于了个人消费。
之后,周某迟迟不能偿还杜某欠款,杜某对他产生怀疑,从而识破了骗局,并选择报警。
该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周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化名结识被害人,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诈骗所得钱款均已挥霍无法退赔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