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14时许,滦县公安局响嘡派出所民警接到朱某(男,43岁,滦县人)报警,称其被某铁矿工人王某和小亮骗取20万元钱。接警后,该所迅速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得知,三年前,滦县某铁矿工人王某(男,27岁,滦县人)、小亮(男,26岁,滦县人)找到朱某欲以挖掘机作抵押向朱某借款20万元。王某称挖掘机是其与小亮合伙购买,由小亮写借条,自己做担保人。2012年8月15日上午,王某与小亮携带挖掘机合格证及购买发票带领朱某来到铁矿矿区内现场查看用作抵押的挖掘机,朱某对挖掘机实物与合格证、发票型号核对无误后,便答应了王某二人的借款请求。双方写下了借期为3个月的借款单据,小亮与王某二人分别签字、按手印。朱某将挖掘机的合格证及发票拿走,并于当日中午将20万元钱汇给了王某。3个月后,朱某找到王某催款,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将还款期限一拖再拖。直到去年12月,朱某感觉事情蹊跷,便拿着挖掘机合格证和发票到税务局查证,结果被告知挖掘机发票为伪造,得知上当的朱某遂报警求助。
1月5日,警方先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小亮抓获归案。经讯问,王某交代,抵押给朱某的挖掘机是其从乐亭租用的。王某、小亮二人对其伪造挖掘机发票骗取朱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