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张某陈述,2015年7月6日22时许,他驾车到省会桥西区一家购物中心的快餐店买饮品,将车停在该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停车场收费员向其索要2元的停车费时,他因停车时间较短不愿付钱,与收费员发生了争执。
于是,张某一怒之下故意驾车将该停车场的收费杆撞坏后,离开现场。20分钟后,张某又伙同刘某、王某等人返回这家停车场,砸坏收费亭,打伤两名收费员后离去。
而后,张某等人吃完烧烤,再次纠集刘某、王某等人驾车返回现场,又对当时在场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追逐殴打。现场发生的一切,均被安装的监控拍下。经鉴定,这几名被害人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桥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但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