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点50分,民警将男婴带到县医院儿科,对其心、肺功能及血液进行检查,除呼吸道有轻微炎症外,未发现其它问题。22点,因县医院无病房,民警又将男婴转送妇幼保健院,并与护士共同看护。同时将情况告知了县民政局。
2016年1月1日上午,县民政局与张家口市儿童福利总院联系妥当后,于中午12点将婴儿从妇幼保健院接走并送至该福利总院抚养。
领养儿童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张家口市儿童福利总院电话:803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