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发明的“无动力自救拖车”属于一种可以实施自救的拖车,其特征是四轮双轴框架结构,四个主动轮由双轴和横梁固定,两轴上有可展开托板,前轴中间有支架伸出,固定小轮。2009年10月13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9月份,刘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投保了专利执行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投保的专利在遭受第三方侵权时,保险公司将根据所发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刘先生投保后,发现西安市场上有销售假冒其投保的“无动力自救拖车”专利产品。随后,他委托西安的律师和当地公证处对侵权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他还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保险公司特委派2名律师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公证处等地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对相关当事人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
2015年12月28日,保险公司经过认真审核、最终确定赔偿投保人刘先生2355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