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电记者周宵鹏记者从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河北省环保厅原副厅长李葆受贿案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葆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对李葆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955.345万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葆在担任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07.3万元、美元6万元。
唐山市检察院指控,李葆在担任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的5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分管下属单位的职务便利,具有犯罪事实55项,受贿超过70笔。在10月29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李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
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行贿人向李葆的请托事项几乎涉及环保部门所有职能岗位。在李葆的受贿款项中,仅2012年至2014年间河北省53个市级空气监测自动站和143个县级空气监测自动站建设项目招投标,就收受河北某环保科技公司财物达345.13万元。
据了解,在查办李葆案件过程中,唐山市检察机关获得线索,查办了河北省环保系统腐败窝串案。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包括河北省环保厅环境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胡某(正处级),河北省环保厅总量处原副处长赵某(副处级)、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原主任李某(正处级)等人在内的11人立案侦查,其中7人属于环保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