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伴随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有条不紊推进,一些住宅业主担心,新证书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进行统一登记,使得房屋产权和土地一样,只是拥有70年的“使用期限”,没有所有权。真的是这样吗?
注意:70年是指土地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
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市民,会发现比旧版房产证新增加了“使用期限”。这是什么意思呢?在70年使用期满后,花钱购房置业的他们会不会面临“业主变房客”的尴尬?
首先,我们要先弄清楚70年的产权是指什么权利。其实,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你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你,但房子下面的土地你只有使用权,且这个权利国家给你设定了一个期限。
对此,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相关人士24日解释,“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权有期限,而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该工作人员举例说,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如果房屋的产权到期后,假如房子还在,那么房子仍然归该业主所有。房屋产权是指房子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本身的所有权。
该人士表示,“使用期限”这项注明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不动产权,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土地使用权按用途确定期限
“房屋用途不同,不动产权使用期限也有差异”,该人士表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按照用途确定期限的。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出让最高年限分为几档: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而划拨用地无使用年限。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其信息主要来源于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这些材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依据。
其他诸如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房产的使用期限如何界定,也备受关注。不动产登记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
其实70年还会缩水
与此同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很少有购房者真正能“享受”到全部70年权益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的。由于施工期等客观原因的存在,现在市面上在售的商品房产权普遍缩水1-3年,更有甚者缩水10年以上。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到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按照业内知道的情况,我国住宅平均寿命大概是36年左右。
2010年,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却只能持续25—30年。”所以你的房子能否坚持70年还是一个问题。
土地到期了还可以续办
不动产到了“使用期限”之后是否还属于自己?自家房子居住期满后,以后的使用权会不会发生变化?
对此,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具体怎么执行呢?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