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拟提拔厅官的“严格审查”,既是对党纪规定的严格执行,也是积极执行和落实上级规定的写照。然而,客观而言,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上,并非没有不同意见和不同声音。一些党员干部认为“结婚离婚”是私事,以及因私出国等事项,有必要向上级报告吗?一些人认为规定“管的过宽”,一些人认为“规定太严”不一而足。但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现状,领导干部严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不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多有“心虚”成份。河北某地官员在拟提拔正县级官员时,因为“漏报”了一套房而失去提拔资格,但后经纪委认真调查核实,其“瞒报的房产”确实有重大问题,该官员因此落马。只要是严格履职、一心为民的好官,哪里害怕报告个人事项呢?再者,个人相关事项报告上级组织,对于预防腐败和挽救个别人也是极度必要的。在党纪面前,个人利益要服从组织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公众利益。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一些拟提拔官员严格“审查”、进行“全方位体检”,一点也不为过。